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
股票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16-1 号
致: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
计划股票购买价格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唐山三孚硅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购买价格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度权益
分派,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由 14.62 元/股调整为 14.60 元/股。除上
述调整内容外,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
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
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股份过户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
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
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拟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实施
完毕,若在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前,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股
票购买,则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如下:
P=14.62-0.022≈14.6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事由、调整方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法及调整结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购买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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