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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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6年6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65 人,代表股份 102,467,3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137%。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207,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10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7人,代表股份1,260,30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4人,代表股份6,366,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886%。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
(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30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0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4%;反对11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029%;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7%。
   表决结果:同意102,288,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2%;反对12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276%;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3%。
   本议案涉及3项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2,284,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05%;反对130,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527%;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
  表决结果:同意102,28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0,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81%;反对13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344%;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6%。
  表决结果:同意102,289,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8,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06%;反对12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103%;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晚、赵泽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6年6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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