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8 - 2026/6/9 2026/6/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 2025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615,651,02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1,928,595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613,722,425×0.10)÷1,615,651,020≈0.1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
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8 - 2026/6/9 2026/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谢菊华、唐咏群、丁莹及黄锡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6990789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