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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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30-2号
致: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拓尔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拓尔思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
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李琳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回避表
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至
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李琳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首次授予部分尚未归属的 16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尚未归属的 16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
废处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作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作废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作废的具
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司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上述人员合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
公司作废。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由 98 人变更为 96 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值为 10%、触发值为 8%”。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的触发值,因此第一批次未达到归属条件。公司拟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1.20
万股。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8.20 万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本次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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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曾祥娜
                                     _______________
                                           刘 皑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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