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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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
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
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1.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0
元/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相关申请文件及相关公告,截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 5,755,371 股。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证券法》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
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公司拟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的股份)为基数,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145 元。公司本年度不向
全体股东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405,209,4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5,755,371 股,据此计算,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
总数为 1,399,454,029 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5 月 19 日)的收盘价 19.00 元/股计算,根据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前收盘价
格-0.145=18.855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99,454,029×0.145)÷1,405,209,400≈0.1444 元/股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5 月 19 日)的收盘价格 19.00 元/股计算,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前收盘
价格-0.1444=18.855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8.855-18.8556|÷18.855≈0.0032%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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