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
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专项法律意见
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
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950,416 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 315,400 股,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导致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由 950,416 股减少至 635,016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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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5 年年度利
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5 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
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申请日(2026 年 5 月 22 日),
公司总股本为 170,305,736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 635,016
股,以 169,670,720 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5 元(含税)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31,389,083.2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
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5 月 21 日)的收盘
价 93.98 元/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185 元
(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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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3.98-0.185)÷(1+0)=93.795 元/股
(二)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69,670,720×0.185)÷170,305,736≈0.184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3.98-0.184)÷(1+0)=93.796 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93.795-93.796|÷93.795≈0.001%
综上,根据计算结果公司确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
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本次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