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99,669.19 元。
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6)粤民终 1328-1334、1336-1348、1351-1359、
人民法院对涉及邹木森等 203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99,669.19 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
交),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