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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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2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
议通过   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
时)第一次修正   2026年6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临时)第二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以
及出现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上市公
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作,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
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
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门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收集、汇总有关资料,认真调查
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
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其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相
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部
门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
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
度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
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
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
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
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
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
司应采取向自律组织、监管机关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根据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具体内容与本制度
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范的所有人员应当积极践行“五要五
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全面贯彻以“合规、诚信、专业、
稳健”为核心的行业文化理念,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职业
道德准则、廉洁从业和诚信从业要求,深入落实“十个坚持、
十个反对”的行业荣辱观,主动承担相应诚信从业主体责任,
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处
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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