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2 1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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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业绩和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层
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负责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绩效评价,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绩效评
价结果,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绩效评价结果负责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不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除董事以外的主要职务确定其薪酬,不因其担任
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
贴、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三)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公司干部履职待遇和薪酬福利制
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对在完成公司经营任务或
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可视情况发放专项奖励;
 (五)根据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可依据相关政策规
划并制定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如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如当年度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在职、调(转)任、辞职、
解雇、退休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并追溯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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