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复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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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
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
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
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的,应事
先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组织材料并严格按审批流程逐级申报审批。在信息流
转过程中,应对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
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及各
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附件二)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的文件;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
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研金属复合
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研复材发〔2025〕29号)同时废
止。
     附件:
附件一: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的文件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知情      □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    □是□否
人登记表                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知悉信息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方              登记时间
        或名称     部门                      码      阶段     时间            (注 3)          (注 4)
                       (注 1)                                (注 2)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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