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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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
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
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铂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 3 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经
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
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 4 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
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
要素。
(2) 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
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
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3) 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的基础上。
(4) 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
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 5 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 6 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 7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1)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 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3) 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4) 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5) 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 8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
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
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 9 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在遵守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履行相应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的前
提下,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1) 并购重组;
(2)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3) 现金分红;
(4) 投资者关系管理;
(5) 信息披露;
(6) 股份回购;
(7)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 10 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
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
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
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
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 11 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
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 12 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每个交易日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
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
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 13 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必要时适
时使用相关资本市场工具等方式,以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第六章 附则
第 14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 1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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