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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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
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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