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
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结合《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财务部门
负责筹措资金并办理出资手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
司投资行为进行核查及定期审计。其中,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时,须接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为充分行使上述职权,相关机构在必要时可聘请社
会审计机构,并有权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前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对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按照《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和各下属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对适合的投资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组建工作
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如根
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该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则应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
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或董事会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
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
可视具体情况暂缓实施投资项目,同时对投资方案提出修改、变更或终止的议案,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
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按照内部
管理程序提请相关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
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