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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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
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
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
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当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公司相应业务人员应填写特定格式
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部。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由证券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
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其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
或从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
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内
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
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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