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
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
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应有相关记录,以便于出
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罚措施。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