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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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
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如适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在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和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
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八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有合作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是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循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上述各人员因失职或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追究相应
责任,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获悉的重
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
状态。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
式进行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
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
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四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章节所述的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复核
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签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妥善
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办法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
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交董事长审
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批。
  当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预报:
  (一)公司各部门或所属企业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
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
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十三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
序:
  (一)知悉信息泄露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将相
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等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必要
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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