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时间: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未设工作小组的,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
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或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或证券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或证券部;
(四) 由工作小组或证券部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或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