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复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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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十六)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第三项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
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在任职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
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
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与
程序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会
者;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事务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公司事务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公司事务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发
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原《有研金
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有研复材发〔2025〕2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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