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70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泰”或“公司”)于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58号
);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4,109.00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6,246,000.00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51,593,680.05 元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084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调整前) (调整后)
年产5万立方米
微孔发泡新材 24,232.00 24,135.00 24,135.00
料项目
IXPE生产线技
改扩建项目
项目
合计 38,097.00 38,000.00 33,465.23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
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
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具
体原因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
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
托收的方式进行,若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易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
效率。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
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人员费用,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
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
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情况,按月度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
表,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
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相关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
月内实施完毕。
司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账户、对应募投项目、金额等。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
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
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
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保证人员费用发放的合理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项目依规运行,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恒泰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决议》;
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