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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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
本次发行事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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