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西藏
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西藏珠
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中各词语释义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和影响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分配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7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7 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员工必须认购整
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
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计认购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拟认购份额上限 拟持有份额占本员
持有人姓名职务
(万份) 工持股计划比例
董事长黄建荣 1,560 25.16%
拟认购份额上限 拟持有份额占本员
持有人姓名职务
(万份) 工持股计划比例
副董事长兼总裁茅元恺
副总裁胡晗东、黄亚婷、洪宇玮
财务总监赵建雄、董事会秘书孙华
公司中层、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员合计(不超过【200】人)
合计 6,200 100.00%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
动放弃相应份额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有权直接调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或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
员工,若重新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第七条 资金来源
许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
当期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取的激励基金配比为 1:1,公司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100 万元的激励基金,
提取的激励基金根据标的股票的购买安排相应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以员
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购买标的股票。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缴
款通知为准。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6,200 万份。具体份
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具体操作由
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
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
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
第十条 标的股票规模
以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8.15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份数量约为 341.60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37%。
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
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募集完成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市场情况可以不满
额购买标的股票;标的股票购买完成后,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择机将剩余的募集
资金按实际缴款出资比例退还给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
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5 天,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四)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购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
为 30%、30%、40%。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满 12 个
第一期解锁 30%
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满 24 个
第二期解锁 30%
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满 36 个
第三期解锁 40%
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起或者决策程序开始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
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以达到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
条件。
解锁期 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6 年 2026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锁期 2027 年 2026 年、2027 年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第三个解锁期 2028 年
低于 15%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按持有人
原始出资额(员工自有资金部分,不包含提取的激励基金部分,下同)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考核办法,依据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个人解锁系数,
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 100%
B 100%
C 0%
D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
份额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符合条
件的受让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考核期届
满后择机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
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充分。
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会决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相关账户;
票的购买、出售、清算和财产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存续期内公司派发现金股
利的分配安排,股票出售后向持有人分配现金,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
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将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过户至持
有人或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权。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 1/2 以上份额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和财产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存续期内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安排,股票出
售后向持有人分配现金,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
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将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的个人
账户;
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
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
务。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届时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
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5 日,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
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二)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
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
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
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
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
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
户。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因公丧
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因公死亡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其中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因公死亡而离职的,其后续考核年份的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视同全部满足。因公死亡而离职的,相关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
(二)存续期内,当持有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
已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持有人继续享有,已分配但未解锁的份额由公司管
理委员会以员工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受让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
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考核期届满后择机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1)持有人退休的;
(2)持有人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非因公死亡而离职的(非因公
死亡而离职的,相关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
(3)因公司裁员、绩效不合格等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存续期内,当持有人发生主动辞职、擅自离职的,或与公司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签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已解锁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由持有人继续享有,已分配但未解锁的份额由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员工原
始出资额回购。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符合
条件的受让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考核期
届满后择机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已解锁但
未出售的份额和已分配但未解锁的份额均由公司以员工原始出资额回购。管理委
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受让人;未能确
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考核期届满后择机出售,所获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已解锁且出售的份额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
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触犯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的;
(3)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五)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担相关税费;
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工的劳
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可含董事长、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亦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具体如下:
在一致行动安排。
划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
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不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
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股计划的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监事的相关事项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将回避表决。
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之间独立核算和运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