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福蓉科技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
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21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367,214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045,459,360 股的比例为 0.3221%。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 2025 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
派。
二、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福蓉科技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方案如下: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0 元(含税)。如在本预案披露之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
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042,092,146 股。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一交易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0.61 元/
股计算:
利)÷总股本=(1,042,092,146x0.11)÷1,045,459,360=0.109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61-0.1096)÷(1+0)=10.5004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61-0.11)÷(1+0)=10.500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0.5000-10.5004∣÷10.5000≈0.0038%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影响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影响较小。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福蓉科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差异化
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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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琦 黄国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