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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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
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
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
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
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
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
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
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
相关协议;
  (四)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
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
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
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
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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