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智科技: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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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53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11,572,000股(不含超额配售
选 择 权 )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30.6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315,126,591.5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3日全部到位,
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15-2号验
资报告。
   公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35,800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115,480.00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3,385,429.24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9,730,050.76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5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15-4号验资报告。
   合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7,218,6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5月
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鼎智科技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高精度丝杠制造项目,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常州市鼎精微
丝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精微”)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
披露的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鼎精微、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
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6年5月29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鼎精微丝杆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
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
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书言、王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鼎精微                      519904108510008    新增
              州分行营业部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鼎智科技                         638960571       存续
               进支行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经
 鼎智科技                     1159300000035860    存续
              济开发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鼎智科技                      519903441310966    已销户
              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鼎智科技                    32050162843600005615 已销户
             司常州新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鼎智科技                     10600401040249199   已销户
             司常州武进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鼎智科技                      519903441310858    已销户
              州分行营业部
  五、备查文件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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