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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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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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2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948,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90%;反对股数 15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3117%;弃权股数 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741,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154%;反对股数 15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621%;弃权股数 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2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田溯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676,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602%;反对股数 326,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1351%;弃权股数 1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7,850,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144%;反对股数 326,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63%;弃权股数 11,2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294%。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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