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8 - 2026/6/9 2026/6/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367,214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0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
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045,459,360 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 3,367,214 股后的股份数量 1,042,092,1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14,630,136.06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
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此,计算过程
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042,092,146x0.11)÷1,045,459,360=0.1096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109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8 - 2026/6/9 2026/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
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冶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
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2255381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