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8: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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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6-027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1,113,83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6 月 9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04 号),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910,734 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8,160,1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77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含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
为 41,113,838 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6.99%,对
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分别为刘海东、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敖毅伟、
朱立波、张晓梅、蒋欣欣和劳志平。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6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3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8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11,910,734 股变
更为 165,627,88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31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
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65,627,886 股变更为 242,033,643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8)。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
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
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
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⑥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
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④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
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
下,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
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②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
积使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①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
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
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
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
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聚和材料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同意聚和材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1,113,83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6.99%,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42 个月(含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
号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股) 售股数
                          (股)        本比例(%)                    量(股)
         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
           合计           41,113,838      16.99     41,113,838        0
     注:①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②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③公司自2022年12月9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8日)系公
司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73.16元/股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73.96元/股经除
息后的发行价,触发上述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
的相关承诺,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1,113,838                -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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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和材料股份公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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