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
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
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
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上
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
道轨交集团”)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
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
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路桥”)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科”
)
筑股份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筑
股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上市公司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的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
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
筑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
下:
期间累 自查期末
序 期间累计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计买入 持股数量
号 卖出(股)
(股) (股)
上市公司职员赵健之配
偶
期间累 自查期末
序 期间累计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计买入 持股数量
号 卖出(股)
(股) (股)
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副董事长张光举之子女
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董事龙潜之配偶
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2024/11/26-2024/12/9 5,800 5,800
副总经理 2026/2/9-2026/2/12 1,000 1,000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原董
事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副总
经理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罗书洁之配偶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岳广锋之配偶
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赵帅之父亲
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杨娟之配偶
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彭涛之配偶
标的公司川发磁浮总经
理姜雪娇之母亲
标的公司川发磁浮原董
事长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副总经理包善祥之配偶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谢嘉屿之母亲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梁志盛之配偶
期间累 自查期末
序 期间累计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计买入 持股数量
号 卖出(股)
(股) (股)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陈思睿之配偶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职员陈思睿之父亲
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配偶
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子女
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父亲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白玉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庞作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健及其配偶马榆声明和承诺
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光举及其子女张一驰声明和
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龙潜及其配偶姚红梅声明和承
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再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志鹏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年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聂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书洁及其配偶姜宇声明和承
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
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
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晓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思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帅及其父亲赵贤德声明和承
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娟及其配偶马辉声明和承诺
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彭涛及其配偶冯梦黎声明和承
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姜雪娇及其母亲栗霞声明和承
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唐林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胡文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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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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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
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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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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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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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
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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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
账户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
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
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
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
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
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
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
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
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
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
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
料,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
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
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
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