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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meGen Co., Ltd.*
榮 昌 生 物 製 藥( 煙 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95)
須予披露交易
購買理財產品
購買理財產品
本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已於2026 年3 月27 日審議批准了關於使用
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決議,根據該決議本公司可使用不超過人民幣2,500.0
百萬元額度的部分閒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5月13日的公告披露,(1)於2026年4月28日,本公司
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
月6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協議及浦發銀行
理財產品5 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分別(a)以人民幣80.0 百萬元的閒置募集資
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及(b)以人民幣2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
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3)於2026年5月11日,本公司與浦發銀
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100.0百
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及(4)於2026年5月13
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
意以人民幣1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
董事會宣佈,於2026年6月1日,本公司進一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
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3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
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本公司於2026年4月28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了(1)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
號協議,於2026年5月6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了(2)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
協議及(3)浦發銀行理財產品5號協議,於2026年5月11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
立了(4)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並於2026年5月13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
立了(5)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 號協議,且仍然持有該等協議項下的理財產品,因
此(1)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號協議、(2)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協議、(3)浦發銀行
理財產品5號協議、(4)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5)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號協
議及(6)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均在12個月內與同一家銀
行進行且性質相似,就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計算相關百分比率而言,該等交
易在各情況下將合併處理,猶如該等交易為與該銀行進行的一次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按與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號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
號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5號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及浦發銀行理
財產品7 號協議合併基準)計算的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 號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有
一項超過5%,但所有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因此,基於浦發銀行理財產
品8號協議,理財產品之購買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
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背景
於2026年4月28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號協議,
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22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
財產品。
於2026年5月6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協議及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5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分別(a)以人民幣80.0百萬元的閒置
募集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及(b)以人民幣200.0百萬元的閒置
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
於2026年5月11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
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1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
財產品。
於2026年5月13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號協議,
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1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
財產品。
董事會宣佈,於2026年6月1日,本公司進一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浦發銀行
理財產品8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幣300.0百萬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向浦發
銀行煙台分行購買理財產品。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所述:
產品名稱 : 利多多公司穩利26JG7791期(三層看漲)人民幣對公結構性
存款
產品類型 : 保本浮動收益類
掛鈎標的 : 歐元兌美元匯率
本金金額 : 人民幣300.0百萬元
產品期限 : 90天
產品生效日期 : 2026年6月1日
產品到期日 : 2026年8月31日
預期年化收益率 : 0.7%或1.8%或2%
提前終止權 : 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投資範圍 : 本結構性存款銷售所匯集資金作為名義本金,並以該名義
本金的資金成本與交易對手敘作投資收益和歐元兌美元即
期匯率掛鈎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的條款乃經訂約方公平協商後釐定。
訂約方資料
本公司是一家具有商業價值的生物製藥公司,致力於在中國和全球範圍內發現、
開發和商業化用於治療自身免疫,腫瘤和眼科疾病且醫療需求未滿足的創新和差
異化生物製劑。
浦發銀行為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銀行,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
務,並提供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是浦發銀行的分行。
經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浦發銀
行及其最終主要實益擁有人(浦發銀行所公開披露者)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
士的第三方。
訂立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在嚴控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為充分盤活閒置自有資金、提升資金使用效
率,將閒置資金通過銀行理財進行運作與管理;所配置的中低風險產品整體風險
可控,且收益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可有效提升閒置資金的投資收益。
董事認為,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 號協議的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屬公平合
理,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並且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本公司於2026 年4月28 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了(1)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
號協議,於2026年5月6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了(2)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協
議及(3)浦發銀行理財產品5號協議,於2026年5月11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
了(4)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並於2026年5月13日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訂立
了(5)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號協議,且仍然持有該等協議項下的理財產品,因此(1)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 號協議、(2)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 號協議、(3)浦發銀行理財產
品5號協議、(4)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5)浦發銀行理財產品7號協議及(6)浦
發銀行理財產品8 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均在12 個月內與同一家銀行進行且性
質相似,就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計算相關百分比率而言,該等交易在各情況下
將合併處理,猶如該等交易為與該銀行進行的一次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按與浦發銀行理財產品1號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4號
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5號協議、浦發銀行理財產品6號協議及浦發銀行理財產
品7號協議合併基準)計算的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有一項超
過5%,但所有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因此,基於浦發銀行理財產品8號協
議,理財產品之購買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
規則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用於本公告時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榮昌生物製藥(煙台)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
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和A股分別於聯交所
主板(股票代號:9995)和上海交易所科創板(股票
代號:688331)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歐元」 指 歐元,歐洲聯盟法定貨幣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浦發銀行」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銀行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 年4 月28 日就購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年5月6日就購買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年5月6日就購買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 年5 月11 日就購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 年5 月13 日就購
「浦發銀行理財產品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煙台分行於2026年6月1日就購買
「浦發銀行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台分行
煙台分行」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榮昌生物製藥(煙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王威東先生
中國煙台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威東先生、房健民博士、林健先生
和溫慶凱先生;非執行董事王荔強博士及蘇曉迪博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郝先經
先生、陳雲金先生和黃國濱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