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倍生物: 丰倍生物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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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4              证券简称:丰倍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3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5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225,000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平原、张家港保税区众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福倍汇盈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毅达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之适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中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
保税区福倍汇盈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通基金-中信银行-海富通丰倍生
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共计十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对持股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5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8329931
  特此公告。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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