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 迎丰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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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
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4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 12,082,225 股后的 427,917,775 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25,675,066.50 元(含税)。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除权(息)参考价格”指“根据虚拟分派计算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27,917,775×0.06)÷440,000,000≈0.0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6)÷(1+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迎丰领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傅双利、马
颖波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9966200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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