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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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6-030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7 日的2025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7,848,6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7,316,769.0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5     -      2026/6/8    2026/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9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9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7-6369865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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