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
公司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
(安徽)有限公司
保隆(安徽)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
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
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
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
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
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
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名称 协议签署日期
(人民币万元)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松江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松江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
支行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
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
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向合并报
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
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
保包含在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
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 担保余额
被担保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可用担保额度
审议的担保额度 (不含本次担保)
保隆工贸 240,000.00 52,500.00 59,600.00
合肥保隆 100,000.00 5,000.00 35,500.00 59,500.00
宁国保隆 65,000.00 3,000.00 32,200.00 29,800.00
保富中国 120,000.00 12,594.52 87,371.93 20,033.55
龙感电子 20,000.00 1,500.00 10,120.00 8,38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主要股东及持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名称 市公司持股情况 比例
法人 保隆工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1011777710719XW
法人 合肥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40111MA2RFQKM5X
法人 宁国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418817849317931
法人 保富中国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55% 91310000MA1J37FN5Q
法人 龙感电子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65.74% 91310115323147285Q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
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保隆工贸 436,617.41 398,780.77 37,836.64 131,958.96 34.55 430,677.35 392,939.82 37,737.53 549,061.16 1,080.65
合肥保隆 336,717.56 253,479.38 83,238.18 58,522.16 -988.26 334,870.57 253,659.52 81,211.05 213,565.68 -5,509.54
宁国保隆 171,087.66 93,948.82 77,138.84 22,904.87 768.58 169,408.61 93,062.08 76,346.53 107,970.29 13,640.37
保富中国 208,210.96 161,353.28 46,857.68 26,259.23 -176.95 196,918.72 149,907.02 47,011.70 149,165.87 5,691.47
龙感电子 42,742.55 33,848.67 8,893.88 8,629.41 710.61 44,277.73 36,102.00 8,175.73 40,063.40 3,563.2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
整。债务履行期限自 2026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止(具体日期以借
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
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
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
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
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
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65,000,000.00
期限:6个月
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
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乙方(出质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按照编号为(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6)第 06410 号《资产
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开展资产池融资业务。
同及《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的各类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
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注:公司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获批敞口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2 亿元,鉴于公
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将 3.2 亿的敞口授信额度均加载资产池后调剂至保隆工
贸。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约定的开证额度种类和金额为:
乙方同意向债务人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开证总额度,开
证种类为付款期限366天(含)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开证额度有效期间为自2026
年5月11日至2026年9月14日。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年,
即从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
(八)《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
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
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肆
万伍仟贰佰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 2026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止(具
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
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
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
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
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
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
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
物权的费用,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
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
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
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
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
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415,686.45 万
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7.81%,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15,686.45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27.8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