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指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以下统称“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范围
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薪酬体系设计应体现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
性;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
企业管理责任、经营风险、决策压力相匹配,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合理确定;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绩效薪酬总额与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挂钩,依据部门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体现责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同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四)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建立包括中长期激励在内的多元化薪酬
结构,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行业水平、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公司承
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上述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根据考核周期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等款项。
第十四条 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岗位变动等原因离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公司盈利状况及经营目标;
(三)公司组织结构及岗位变动;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其尚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奖金、中长期激励收益等: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公司相关廉洁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或公开谴责的。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导致财务报告存在错报而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核定,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薪酬的止付或追索程序,并提出建议,报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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