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公司
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
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挂钩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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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调整机制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进行适当调整: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变化;
(三)组织架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化;
(四)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参照《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分管工作的不同,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重点
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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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季发放,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并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因履行董事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所任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但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实际
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单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不得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兼职薪酬,不得在公司领取规定之
外的福利性收入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变化、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
场水平,可依程序对薪酬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放薪酬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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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内将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递延至下
一年度,根据年度报告披露及最终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后支付。
第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
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具
体包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及以上处
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
评的;
(四)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职、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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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