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必要性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亿晶光电”)
经审计的 2025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并在 2026 年 4 月 29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破产
清算风险。如果本公司被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
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将为零。
为挽救本公司,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本公司的出资人和债权人需
共同努力,分担上市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公司出资人组由截至预重整
备案登记阶段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亿晶光电
股东组成。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
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股份的受
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1,183,715,018 股,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
增 13.5 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可转增 1,598,015,274 股股票,转增完成后亿晶
光电总股本为 2,781,730,292 股,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的 1,598,015,274 股股票不再向现有股东分配,按照如下方案对出
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业投资人以 1.8002 元/股受让 455,053,203 股,投资对价为 819,186,776.04 元;财
务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受让 793,144,819 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对
价将用于清偿亿晶光电及常州亿晶的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等。
重整投资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产业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财务投资人自取得转
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晶光电及常州亿晶的债务。
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
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本公司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
变。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
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将得到实质性改善,重回良性发展轨道,符合全体出资人的
利益。
五、除权与除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
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
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
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如果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
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在预重整备案登记阶段,由于相关权益调整方案尚未实施,故对于除权(息)
事项暂不涉及;在重整期间,本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最
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