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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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
出具了《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为做好本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盘龙药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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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
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
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盘龙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
龙药业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盘龙药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
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的议案。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核
查后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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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
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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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 6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7.35 万份股票期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6 年 5 月 29 日为授权
日,向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3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1.11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盘龙药业和激励对
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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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盘龙药业和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授予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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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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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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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志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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