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大同创”)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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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光大同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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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铁金融科技大厦 26 楼光大同创公司会议室召开。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117,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8%。
权的股份数为 76,99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26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票的股东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5,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27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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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
人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为:
(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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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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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118,649 股,其中同意 16,115,929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深圳汇科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张京涛、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七)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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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13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2,83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2,72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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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二)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三)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117,857 股,其中同意 80,115,557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25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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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