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6-05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H 股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收到控股股东林木勤先生通知,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含港股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 H 股股份 49,800 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9%。
?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高度认可和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林木勤先生计
划于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 H 股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港币,不超
过 20,000 万元港币(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因资本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 林木勤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持股数量(本次增持前直
接持有)
持股比例(占总股本) 46.6520%
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增
?是(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
持主体是否披露增持计划
?否
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增持主
?是 ?否
体是否存在减持情况
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已发行总股本为 720,772,600 股(含 A 股、H 股),以此股本
为计算基数。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林木勤 336,254,924 46.6520%
林木港 35,297,114 4.8971%
详见注 2
陈海明 7,521,410 1.0435%
合计 379,073,448 52.5927%
注 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已发行总股本为 720,772,600 股(含 A 股、H 股),以此股
本为计算基数;
注 2:林木勤与林木港、陈海明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被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是否已增持股份 ?是 ?否
增持主体名称 林木勤
首次增持股份金额 H 股:6,463,830 元港币
首次增持股份数量 H 股:49,800 股
首次增持股份比例
H 股:0.0069%
(占总股本)
本次增持前:
A 股持股 336,254,924 股,占比:46.6520%
首次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和比例
H 股持股 0 股,占比:0%
本次增持后:
A 股持股 336,254,924 股,占比:46.6520%
H 股持股 49,800 股,占比:0.0069%
?是(内容: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本次增持计
增持主体后续增持计划及内容 划安排执行后续增持)
?否
注 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已发行总股本为 720,772,600 股(含 A 股、H 股),以此股
本为计算基数。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主体名称 林木勤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拟增持股份目的
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提振投资者信心。
拟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H 股股份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含港股通)、香港联合
拟增持股份方式 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 H 股股
份
拟增持股份金额 H 股:10,000 万元港币~20,000 万元港币
拟增持股份数量 不适用
拟增持股份比例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占总股本)
拟增持股份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
间
拟增持股份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实施完成后法定
拟增持主体承诺
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已发行总股本为 720,772,600 股(含 A 股、H 股),以此股
本为计算基数。
四、增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
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
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
(二)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有关情况,及时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