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控信
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吕德利 方鸿斌 刘丽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