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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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中控信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意见如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报批
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了本次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继续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吕德利         方鸿斌       刘丽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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