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控信
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
资产核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
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吕德利 方鸿斌 刘丽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