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信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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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合信息”)股东罗希平、陈青山、龙腾委托,组织实施
本次合合信息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
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
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
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
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罗希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2)罗希平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罗希平非合合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合合信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规定的情
形。
   (4)罗希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
   (5)罗希平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1)基本情况
   陈青山,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2)陈青山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陈青山非合合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青山担任合合信息董
事、副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
定。
   (4)陈青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
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5)陈青山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1)基本情况
   龙腾,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2)龙腾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龙腾非合合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龙腾担任合合信息职工代表
董事、副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
规定。
   (4)龙腾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
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5)龙腾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
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
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
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合合信息2025年年度报告已经于2026年3月17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
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合合信息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因此本次询
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合合信息出具的《说明函》,合合信息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合合信息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合合信息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
(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
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
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
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
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罗希平、陈青山、龙腾符合参与本次合合信息股份询
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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