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智能: 承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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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74      证券简称:五新智能   公告编号:2026-108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7: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
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管理,规范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
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
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明确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
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
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应当就承诺相
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
见。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
况。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
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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