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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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
      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 件 及《 杭州 万隆光电 设备股份 有 限公司 章程 》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
        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
        激励机制挂钩;
      (四)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
      报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
第七条   董事津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按照《杭州万隆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二)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实
        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
        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综
        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
        平等因素确定,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津贴标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基本薪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
        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一)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绩效考
        核;
       (二)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
        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
        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
        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
        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
        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
       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
       予发放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
       奖金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
       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 通胀水平;
       (四) 公司盈利状况;
       (五) 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
       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启动薪酬
       追索扣回程序:
       (一)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
       经济损失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
       政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并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追索扣回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执
       行: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多项追索扣回情形,应按其中最严格
       的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计算,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追索
       扣回比例,最高不超过应追回薪酬总额的100%。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及追索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联合内审部门,调查并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拟定追索扣回
     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
     事人送达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
     (四)执行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将结果整理并报送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或追索扣回决定存在异议,有权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当自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
     回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材料需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并
     提供相应证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10个
     工作日内组织重新审议,必要时可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并
     最终出具书面审议结论。
     若相关当事人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出具的结论仍存异
     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争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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