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4 证券简称:五新智能 公告编号:2026-090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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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匹配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拟将“总经理”称谓变更为“总裁”、
“副总经理”称谓变更为“副总裁”;同时,为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秘书、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所有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
交易事项; 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 删除
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不得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对 外 财 务 资 助 款 项 逾 期 未 收 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 资助的情形除外。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
公司参股且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议,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须经出席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过: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7.2.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 市规则》第 7.2.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
交易; 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
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 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
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 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
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本章程 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本章程
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
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可以免于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行审议和披露: 上市规则》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的;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品和服务的。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的; 行审议和披露: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者其他衍生品种;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
品和服务的。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中小股东利益
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 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员工持股计划; 分配方案;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转板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 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公司上市方案;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限制。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
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
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
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
利。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若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若出
现 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辞职。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
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市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审议同意;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
(九)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 规定的交易事项;
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九条
(十)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财务
(十一)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九 资助事项,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奖惩事项; 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五)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十四)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案;
(十六)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十五)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总经理的 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总裁的工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
因; 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 进行专门授权。
意见; ……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
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
进行专门授权。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 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
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员;
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宜。 项。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提出建议: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要职责权限: 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酬;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董事会提出建议: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酬;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项。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披露。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 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
务总监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 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 财务总监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 3 年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 3 年
以上。 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 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辞职。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 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置方案;
(四)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四)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
事 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员;
(八)决定副总经理的分工,并 (八)决定副总裁的分工,并将
将 分 工调整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成 分工调整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成员;
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及薪酬福利;
聘及薪酬福利; (十)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
(十)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 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 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括下列内容: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
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协助总裁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等事宜。 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
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
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
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
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
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
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
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
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
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
册;每季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
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
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
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一名高级 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董事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如 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如有)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主要内容包括: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容; 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径和程序等;
业绩、股利分配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
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风险和挑战;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