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违规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
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
计 136,440,232.65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
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4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能源,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辽宁
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诚艺
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施**、何**、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
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公司、崔**、胡*、王**、李*、白**、辽宁泰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中盈华
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计 18 名被告。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案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22,498,098.35 元,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编号:2026-02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年 12 月 18 日利息 36,440,232.65 元(含罚息、复息),合计 136,440.232.65 元,
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即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罚息
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
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计收);
黄河北大街 98 号的 4 处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29,108.02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区青龙街的 20 套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1,192.98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粮贸
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息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额 306 万元),以及胡*、王**持有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49%(对
应出资额 294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的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授信
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100,000,000.00 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200,000,000.00 元,
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12 个月,固定利率为年利率 9%,借款用于购买材料,还
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高保 02 号、
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高保 03 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高保 04 号、抚
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高保 05 号。
原告 2021 年 6 月 22 日发放了 100,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间未还本金,
现贷款余额 100,000,000.00 元,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固定年利率
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2 号展字第 01 号、抚银总支 2021 年流贷 02 号展字第 02 号,
展期金额 100,000,000.00 元,将贷款展期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
被告国科能源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尚欠本金 100,000,000.00 元,利息(含
欠息、罚息、复息)36,440,232.65 元,本息合计 136,440,232.65 元(以上利息包
括欠息、罚息、复息)。现贷款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到期并逾期,经催收无果,原
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 2020 年 6 月。原告主张,公
司曾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高保 05
号),为国科能源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
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
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
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
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41,006,392.24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38%。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被
冻结的账户均为公司本部账户,公司主要业务均在所属各子公司主体开展,公司本
部主要为管理中心,目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业务款项和进行日常
结算、货款结算,且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比例较小。因此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导致公司业务陷入停顿,也未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
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法律的手段应对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可能引发的诉讼事
项,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
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