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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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8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朗玛信息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57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126,964,2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7.569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123,164,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4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5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9,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4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55 人,代表股份 13,904,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44%。
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396,1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336,0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42%;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402,7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342,6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16%;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460,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399,9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37%;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公司股东王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贵阳朗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结果:同意 13,1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6%;
反对 7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9%;弃权 3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139,6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6%;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284,3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224,2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1%;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婧律师、廖玉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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