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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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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
《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
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长岭南路 31 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朗玛信息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57 名,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6,964,299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人,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3,164,4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2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9,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244%。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了本次股东会。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贵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126,396,1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3,336,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42%;500,0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61%;68,1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8%。
表决结果:126,402,7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3,342,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16%;492,0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5%;69,5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9%。
表决结果:126,460,0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3,399,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37%;471,5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1%;32,7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股东王伟、贵阳朗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13,139,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3,139,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6%;725,5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9%;39,0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5%。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284,3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3,22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01%;649,2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91%;30,7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刘婧
廖玉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