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思泰克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
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
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